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品目列表
- 220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冰及雪
-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 2203 麦芽酿造的啤酒
- 2204 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税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
-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 2206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 2207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 2208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 2209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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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常见问题
建议反馈 →第二十二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共包含 9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2201(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冰及雪)、2202(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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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共 9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