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品目列表

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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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共包含 9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2201(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冰及雪)、2202(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如何查看第二十二章的税率?

第二十二章共 9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