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品目列表
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品目04.03、19.01、19.02、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品目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可可油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但不包括:
(一)品目04.03的酸奶及其他产品。
(二)白巧克力(品目17.04)。
(三)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食品(品目19.01)。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品目19.04)。
(五)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品目19.05)
(六)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品目21.05)。
(七)即可饮用的含可可饮料(例如,可可奶油),不论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八)药品(品目30.03或30.04)。
本品目也不包括从可可提取的一种生物碱,即可可碱(品目29.39)。
常见问题
建议反馈 →第十八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共包含 6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1801(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1802(可可荚、壳、皮及废料)、1803(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如何查看第十八章的税率?
第十八章共 6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