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品目列表

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品目09.04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品目09.04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品目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09.10中某一品目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品目09.04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品目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品目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品目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品目21.03)。

   (三)啤酒花(品目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品目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品目21.03)。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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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共包含 10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0901(咖啡,不论是否焙炒或浸除咖啡碱;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0902(茶,不论是否加香料)、0903(马黛茶)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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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共 10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