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范围公告8月15日起废止:用了25年的归类判据下线,钢铁废碎料按什么归、40%出口关税风险在哪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7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这份用了25年的公告,用六类清单、切割1米、混装80%等量化判据划定废钢铁与钢铁制品的边界。本文梳理它被架空的制度背景(2021年固体废物进口禁令与《再生钢铁原料》国标换轨),对照7204项下可进口再生原料与其他废碎料的监管条件差异,说明8月15日后归类依据回落到第十五类类注与品目注释,以及不锈钢、合金钢废碎料40%出口关税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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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的公告,废掉的是一把用了25年的尺子

2026年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17号,正文只有一句话: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

公告本身短到不能再短,没有解释原因,也没有给出过渡安排。但被废止的那份不一样——2001年第3号自2001年8月1日执行,整整25年,在钢铁废碎料与钢铁制品那条边界上,它是唯一一份能直接引用的量化依据。

这条新闻的价值不在117号,在2001年第3号里写了什么、以及那些内容消失之后,同类业务该怎么办。

一、被废止的2001年第3号,其实是两半

把2001年第3号逐条拆开,里面其实是性质不同的两半。

**第一部分是对《税则》注释的复述。**公告开篇写道,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这段话在7204品目的注释里本来就有,措辞几乎一致。公告末尾关于放射性废碎料归入2844的规定同样如此,7204品目注释的排他条款里明确写着“由于具有放射性而不能直接用于钢铁工业的废碎料(品目28.44)”。

这一半,废止与否都不影响,因为它的效力本来就来自注释而不是公告。

第二部分才是公告独有的东西——一套可以拿尺子量的操作判据。

  • 六类具名清单: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的钢铁平板轧材;机械加工产生的不规则余料;旧的机电设备或其钢铁制零部件。这六类不属于废钢铁。
  • 但经破坏性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第一、二项切割成长度不超过1米或经扭曲;第三至五项经扭曲、压折、切割至不可再使用状;第六项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 混装比例:废钢铁占比大于80%时,可一并视作废钢铁。

1米、80%、六类清单——这些数字和名目,注释里一个都没有。8月15日之后消失的,正是这一半。

二、一份文件为什么会被架空五年

要理解2001年第3号为什么现在才清理,得回到2021年那次制度换轨。

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同时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

一个月后,五部委发布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全文只有四条,核心是两句:

一、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样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此,进口方向要回答的问题变了:不再问“这批货是不是废钢铁”,而是问“符不符合国家标准”。

这个变化直接体现在商品编号上。据中国海关公开信息,7204项下的编码是成对设计的:一边是专门给可进口再生原料的编号,另一边是对应的其他废碎料。

商品编号品名监管条件
7204100030可进口的再生钢铁原料4xA
7204100090其他铸铁废碎料4x9A
7204210010可进口的再生不锈钢原料4xA
7204210090其他不锈钢废碎料4x9A
7204410030可进口的再生钢铁原料4xA
7204410090其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4x9A

差别就是那个9。监管证件代码9是禁止进口商品,在全部12,079个商品编号中,监管条件含9的只有295个,除各类废碎料、冶炼熔渣外,还包括石棉、濒危动物制品等明确禁止进口的货品。

于是2001年第3号那套判据在进口方向失去了适用场景:它的功能是把货物划进7204,可现在划进7204的“其他废碎料”子目等于禁止进口;而要走“可进口”子目,靠的是国标符合性,不是切割长度。这份文件实际上已经被架空五年,117号公告只是把它正式下线。

以上是从制度演进角度的梳理。117号公告对废止原因的表述只有“根据工作实际”六个字,本文不代海关作解释。

三、真正受影响的是出口方向

进口那条线上,2001年第3号早已无用武之地。但把它第一条那六类清单再读一遍,措辞其实是出口场景的语言:

(二)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五)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使用的余料;(六)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

公告明确这些不属于废钢铁,应按相关的钢铁制品或机电产品归类。换句话说,出口使用过的型材、机加工余料、旧机电设备的企业,长期可以拿这份公告当凭证。

现在这张凭证没了,而两边的税负差距并不小。据中国海关公开信息:

归类结果商品编号品名出口关税出口退税率
按不锈钢制品归类7222190000其他截面形状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不涉及0%
按废碎料归类7204210090其他不锈钢废碎料40%0%
按废碎料归类7204290090其他合金钢废碎料40%0%
按废碎料归类7204490090其他未列名钢铁废碎料40%0%

同一批货,认定结果不同,出口关税差40个百分点。

但这里必须讲准,笼统说“归成废钢铁就要交40%”是不对的。7204项下并非所有子目都征出口关税:其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7204410090)、其他铸铁废碎料(7204100090)、废汽车压件及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7204490040)都不涉及出口关税。风险实际集中在不锈钢、合金钢,以及“其他未列名钢铁废碎料”这个兜底子目上。

对做二手不锈钢型材、合金钢边角料出口的企业,这是8月15日之后需要重新评估的地方:原来可以引用公告条文说明“这批货不是废钢铁”,今后要靠货物实际状态逐票论证。

四、8月15日之后,归类依据在哪

判据消失,原则还在,而且层级更高。

**第十五类类注八(一)**给出的定义是:废碎料指所有金属废碎料,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7204品目注释把这条原则具体化,列出废碎料通常经过的加工状态——又长又重的进行剪切或火焰切割、用液压机压缩成包、将汽车车身或轻质碎料碎裂后磁性分离、锉屑切屑压碎粘聚成砖块、旧铁品破碎,并明确排除:可以再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不论是否经修补、改造方可使用;以及不须先经回收金属即可改作其他物品的钢铁制品。注释举的例子很具体:更换损坏零件后仍可使用的钢制构件、可用作矿柱或重轧改作他物的废旧铁路道轨、擦净磨刃后仍可使用的钢锉——这些都不归7204。

同一段注释还划出了另外几条界线:冶炼所得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归26.19;具有放射性而不能直接用于钢铁工业的废碎料归2844品目;生铁或镜铁的碎片归72.01。这几条界线在第七十二章的品目结构里都能逐条对上。

区别在于,注释给的是定性标准。“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这句话,在一批锈蚀变形的旧钢板上怎么适用,企业怎么判、海关怎么认,可能对不上,而分歧的代价在不锈钢、合金钢上就是40个百分点。

**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正当的解法是归类预裁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后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第273号两次修正),申请人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申请预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长期做同类货物、状态又在边界上的企业,一次预裁定换来的确定性,比逐票争议划算得多。

归类的基础工作同样不能省:先把货物的实际状态、加工程度、能否按原用途使用这些事实描述清楚,再对照类注和品目注释论证,如实申报。可以用HS编码查询工具核对7204项下各子目的品名、监管条件、进出口税率与申报要素,差异一眼就能看出来,再决定是否需要申请预裁定。

说明

本文政策内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整理;预裁定制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及其修正)。文中商品编号、品名、监管条件、出口关税与出口退税率等信息据中国海关公开信息整理。归类原则与注释内容为一般性说明,具体货物的归类与税费请以主管海关认定和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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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7号废止了什么?什么时候生效?

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7号,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117号公告正文只有一句话,未说明废止原因,只写了“根据工作实际”。被废止的2001年第3号是一份用了25年的归类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哪些钢铁制品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

2001年第3号废止后,钢铁废碎料按什么归类?

归类依据回落到《税则》本身及其注释。第十五类类注八(一)规定,废碎料指所有金属废碎料,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7204品目注释进一步说明,本品目不包括可以再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不论是否经修补、改造方可使用。与被废止的公告相比,注释给的是定性原则,没有切割1米、混装80%这类量化判据。具体归类请以海关认定为准。

旧钢材、二手型材出口,归错编码会有什么后果?

后果主要在出口关税。据中国海关公开信息,7204项下的其他不锈钢废碎料(7204210090)、其他合金钢废碎料(7204290090)、其他未列名钢铁废碎料(7204490090)出口关税为40%,出口退税率0%;而不锈钢条杆型材(7222项下)等钢铁制品编码不涉及出口关税。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废碎料编码都征40%,其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7204410090)、其他铸铁废碎料(7204100090)就不涉及出口关税。归类不确定时,可向海关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

再生钢铁原料现在还能进口吗?和废钢铁是什么关系?

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该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7204项下为可进口的再生钢铁原料设有专门的10位商品编号,与其他废碎料编码在监管条件上有区别。可用HS归类通(hsguilei.com)查询具体编码的监管条件与税率等海关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