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7 仿首饰
税目结构
| 编码 | 商品名称 | 进口最惠国税率 | 进口普通税率 | 出口退税率 |
|---|---|---|---|---|
| 71171 |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贵金属: | |||
| 71171100 | - 袖扣、饰扣 | |||
| │ 7117110000 | 贱金属制袖扣、饰扣 | - | - | 13% |
| 71171900 | - 其他 | |||
| │ 7117190000 | 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 | 8% | 130% | 13% |
| 71179000 | 其他 | |||
| │ 7117900000 | 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 | - | - | 13% |
品目注释
第三分章 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
71.17 仿首饰:
—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贵金属:
11 — — 袖扣、饰扣
19 — — 其他
90 — 其他
根据本章注释十一的规定,所称“仿首饰”仅限于如品目71.13注释第一部分所述的供个人佩戴的小件物品,例如,戒指、手镯(手表带除外)、项圈、耳环、链扣等(不包括品目96.06的钮扣和其他物品或品目96.15的发梳、发夹及类似品和发针),但这些物品不能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电镀的或本章注释二(一)所列小配件范围的除外〕,也不能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本品目还包括未制成或不完整的仿首饰(耳环、手镯、项圈等),例如:
一、半制成的开口环,由经过阳极化处理的铝丝构成,通常经过绞扭或表面加工,不论是否配有粗制的钮扣,有时不作进一步加工即用作耳环。
二、贱金属制的装饰性小图案,不论是否抛光或用小链环连成不定长度的条状物。
必须注意,通常置于口袋、手提包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品目71.13注释二所列的物品(香烟盒、香粉盒等),不能作为仿首饰归类。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
(二)品目83.08的物品(扣、钩、环、眼等)。
常见问题
建议反馈 →品目 7117 包含哪些商品?
品目 7117(仿首饰)属于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包含 4 个子目、3 个商品编号。
7117 的税率是多少?
品目 7117 包含 3 个 10 位商品编号。进口最惠国税率均为 8%。出口退税率均为 13%。下方税目结构表展示全部子目和商品编号的完整税率详情。
7117 属于哪一章?
品目 7117 属于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