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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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章注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龟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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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共包含 7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9301(军用武器,但左轮手枪、其他手枪及税目93.07的兵器除外)、9302(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但税目93.03或93.04的货品除外)、9303(靠爆炸药发射的其他火器及类似装置(例如,运动用猎枪及步枪、前装枪、维利式信号枪及其他专为发射信号弹的装置、发射空包弹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弩枪式无痛捕杀器、抛缆枪))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如何查看第九十三章的税率?

第九十三章共 7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