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品目列表
- 9001 光导纤维及光导纤维束;光缆,但税目85.44的货品除外;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未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包括隐形眼镜片)、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上述元件除外
- 9002 已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作为仪器或装置的零件、配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上述元件除外
- 9003 眼镜架及其零件
- 9004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 9005 双筒望远镜、单筒望远镜、其他光学望远镜及其座架;其他天文仪器及其座架,但不包括射电天文仪器
- 9006 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目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
- 9007 电影摄影机、放映机,不论是否带有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装置
- 9008 影像投影仪,但电影用除外;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 9010 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照相(包括电影)洗印用装置及设备;负片显示器;银幕及其他投影屏幕
- 9011 复式光学显微镜,包括用于显微照相、显微电影摄影及显微投影的
- 9012 显微镜,但光学显微镜除外;衍射设备
- 9013 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 9014 定向罗盘;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
- 9015 大地测量(包括摄影测量)、水道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装置,不包括罗盘;测距仪
- 9016 感量为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不论是否带有砝码
- 9017 绘图、划线或数学计算仪器及器具(例如,绘图机、比例缩放仪、分度规、绘图工具、计算尺及盘式计算器);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手用测量长度的器具(例如,量尺、量带、千分尺及卡尺)
- 9018 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包括闪烁扫描装置、其他电气医疗装置及视力检查仪器
- 9019 机械疗法器具;按摩器具;心理功能测验装置;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喷雾治疗器、人工呼吸器及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
-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无机械零件又无可互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
- 9021 矫形器具,包括支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携带或植入人体内的其他器具
- 9022 X射线或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其他离子射线的应用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射线照相及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管及其他X射线发生器、高压发生器、控制板及控制台、荧光屏、检查或治疗用的桌、椅及类似品
- 9023 专供示范(例如,教学或展览)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
- 9024 各种材料(例如,金属、木材、纺织材料、纸张、塑料)的硬度、强度、压缩性、弹性或其他机械性能的试验机器及器具
- 9025 记录式或非记录式的液体比重计及类似的浮子式仪器、温度计、高温计、气压计、湿度计、干湿球湿度计及其组合装置
- 9026 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例如,流量计、液位计、压力表、热量计),但不包括税目90.14、90.15、90.28或90.32的仪器及装置
- 9027 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例如,偏振计、折光仪、分光仪、气体或烟雾分析仪);测量或检验黏性、多孔性、膨胀性、表面张力及类似性能的仪器及装置;测量或检验热量、声量或光量的仪器及装置(包括曝光表);检镜切片机
- 9028 生产或供应气体、液体及电力用的计量仪表,包括它们的校准仪表
- 9029 转数计、产量计数器、车费计、里程计、步数计及类似仪表;速度计及转速表,税目90.14及90.15的仪表除外;频闪观测仪
- 9030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验的仪器和装置,不包括税目90.28的各种仪表;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宇宙射线或其他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 9031 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轮廓投影仪
- 9032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 9033 第九十章所列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用的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零件、附件
类注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章注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
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品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品目42.05)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品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品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品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品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品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品目90.21;
(七)品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品目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品目84.41);品目84.66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品目84.70);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品目85.12);品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品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品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品目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品目85.36);品目85.37的数字控制装置;品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44的光缆;
(九)品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十二)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或
(十三)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品目(品目84.87、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品目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
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四、品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品目90.13,又可归入品目90.31,则应归入品目90.31。
六、品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 或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定制的;
(二)成批生产的,单独报验、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品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要被自动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自控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以及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
总 注 释
一、本章总的内容及安排
本章包括范围很广的各种仪器及设备,一般来说,它们均具有深加工和高精度的特征;主要供科学研究(实验室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天文学研究等)、各种专业技术或工业方面(计量、检验、监测等)及医疗方面使用。
本章主要包括:
(一)各种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和器具,不仅包括品目90.01及90.02的简单光学元件,也包括从品目90.04的眼镜到用于天文学、照相、电影及显微观察的复杂光学仪器。
(二)某些具有特殊用途(测量、气象、绘图、计算等)的仪器及器具。
(三)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放射性治疗、机械治疗、氧气治疗、矫形和修复治疗等用的仪器及设备。
(四)测试材料用机器、仪器及设备。
(五)实验室用的仪器及设备。
(六)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不论其是光学的或电气的,特别是按照本章注释七的规定属于品目90.32的仪器及设备。
某些这类仪器是在有关品目中具体列名的,例如,复式光学显微镜(品目90.11)、电子显微镜(品目90.12);其他仪器及设备则在有关品目中按具体学科、工业部门等作一般列名(例如,品目90.05的天文仪器、品目90.15的测量仪器及器具以及品目90.22的X光等射线的应用设备)。本章也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的均为精密仪器及装置;但也有某些例外,例如,本章也包括普通护目镜(品目90.04),简单的放大镜及不放大影像的潜望镜(品目90.13),以及不论其精确度如何的分度尺和学生用尺(品目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品目90.25)。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橡胶或皮革制的垫圈及仪表用的皮革膜片),本章的仪器、设备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
二、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设备等
〔参见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只要具有相应的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在报验时为未装光学元件的照相机或显微镜,以及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即应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三、零件及附件
(本章注释二)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与相应的机器、器具等一同归类。
但上述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
(一)零件及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一章某一品目的物品(品目84.87、85.48或90.33的除外)。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仍应作为泵归入品目84.14;变压器、电磁铁、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灯泡及电子管等仍归入第八十五章;品目90.01或90.02的光学元件,不论其将装配在何种仪器或设备上,均应归入前述两品目;钟表机芯则一律归入第九十一章;照相机即使其结构为专门用于其他仪器上的(例如,与显微镜、频闪观测仪等配套使用),仍归入品目90.06。
(二)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品目的多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90.33,除非其本身已构成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完整仪器等〔参见上述(一)款〕。
四、多功能或组合的机器、装置等;功能机组
(本章注释三)
本章注释三明确规定,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能够进行多种操作。
如果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条文,则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装置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本章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的机器或装置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或装置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对于一组机器或装置,除非其各台机器或装置是永久性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上或机壳内,否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临时组合使用的或通常在结构上不视为组合机器或装置的机器组合体也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这些机器或装置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本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装置,也不能视为是将有关机器或装置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本身就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
本章包括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含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或数字遥测系统,它们主要有:
(一)发送端的各种设备:
1.一次探测器(变换器、发射器、模拟数字转换器等),用以将各种性质的被测参数转换成一种等比例的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收发基本设备,用以在必要时将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增大到脉冲或调频发射器所需的强度。
3.脉冲或调频发射器,用以将模拟或数字信号传输到另一接收站。
(二)接收端的各种设备:
1.脉冲、调频或数字信号接收器,用以将收到的信号转换成模拟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器或转换器,用以在必要时放大模拟或数字信号。
3.指示或记录仪器,用于标定原始参数并配有机械指针式或光电式显示器。
遥测系统主要应用于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各种生产管道、水管、煤气管及下水管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系统。
遥感脉冲信号的有线或无线收发设备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酌情归入品目85.17、85.25、或85.27),除非它们与上述(一)、(二)两款的仪器或设备组成一体或与之一起构成第九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功能机组时,才随整机或整套仪器或设备归入本章。
*
* *
除在有关注释中注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某些物品,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成的(品目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品目42.05)或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品目59.11)。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以塑料制成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四)安装有本章所列仪器或设备的航天器(品目88.02)。
(五)第九十五章的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他物品,以及它们的零件及附件。
(六)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卷轴、卷筒及类似的芯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常见问题
建议反馈 →第九十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共包含 32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9001(光导纤维及光导纤维束;光缆,但税目85.44的货品除外;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未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包括隐形眼镜片)、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上述元件除外)、9002(已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作为仪器或装置的零件、配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上述元件除外)、9003(眼镜架及其零件)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如何查看第九十章的税率?
第九十章共 32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