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品目列表
-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 1902 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面条、汤团、馄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
- 1903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
- 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 1905 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圣餐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制品
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二)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品目23.09);或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19.01所称:
(一)“粗粒”是指第十一章的谷物粗粒;
(二)“细粉”及“粗粉”,是指:
1.第十一章的谷物细粉及粗粉;以及
2.其他章所列植物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品目07.12、11.05和11.06)。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四、品目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品目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总 注 释
本品目包括通常用作食品的许多调制产品,这些调制产品直接从第十章的谷物、第十一章的产品、其他章的植物质食物粉(例如,谷物细粉、粗粒及粗粉、淀粉、果粉、其他植物粉)或品目04.01至04.04的货品制得。本章还包括糕饼点心及饼干,不论是否含细粉、淀粉或其他谷物产品。
对于本章注释三及品目19.01,产品的可可含量一般可通过将可可碱和咖啡因含量相加后乘以因数31而计算出来。必须注意,所称“可可”,适用于各种形态的可可,包括膏状和固体形状。
本章不包括:
(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品目19.02所列包馅产品除外)(第十六章)。
(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40%及以上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调制食品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产品的调制食品(品目18.06)。
(三)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及其他焙炒咖啡代用品(例如,焙炒大麦)(品目21.01)。
(四)非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至04.04所列产品为基料的奶制蛋糕、餐末甜点、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食用粉(通常归入品目21.06)。
(五)用细粉或淀粉专门配制的动物饲料(例如,狗食饼干)(品目23.09)。
(六)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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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共包含 5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1901(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税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1902(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面条、汤团、馄饨、饺子、奶油面卷;古斯古斯面食,不论是否制作)、1903(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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