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品目列表

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或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谷物

(1)

淀粉含量

(2)

灰分含量

(3)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315微米

(4)

500微米

(5)

小麦及黑麦

大麦

燕麦

玉米及高粱

大米

荞麦

45%

45%

45%

45%

45%

45%

2.5%

3%

5%

2%

1.6%

4%

80%

80%

80%

80%

80%

90%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品目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品目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品目11.01或11.02的细粉与品目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品目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品目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谷壳(品目12.13)。

    (三)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四)珍粉(品目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品目19.04)。

    (六)品目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品目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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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共包含 9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1101(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1102(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1103(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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