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品目列表
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或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谷物 (1) | 淀粉含量 (2) | 灰分含量 (3) |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 |
315微米 (4) | 500微米 (5) | |||
小麦及黑麦 大麦 燕麦 玉米及高粱 大米 荞麦 | 45% 45% 45% 45% 45% 45% | 2.5% 3% 5% 2% 1.6% 4% | 80% 80% 80% — 80% 80% | — — — 90% — — |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品目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品目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品目11.01或11.02的细粉与品目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品目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品目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谷壳(品目12.13)。
(三)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四)珍粉(品目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品目19.04)。
(六)品目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品目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常见问题
建议反馈 →第十一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共包含 9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1101(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1102(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1103(谷物的粗粒、粗粉及团粒)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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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 9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