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品目列表

类注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章注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四、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五、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六、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整张鸟皮或不完整鸟皮(第四十一章)。

        七、毛皮(第四十三章)。

        八、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九、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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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包含哪些品目?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共包含 9 个品目号。主要品目包括:0501(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0502(猪鬃、猪毛;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上述鬃毛的废料)、0504(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等。点击品目号可查看完整税目结构和税率。

如何查看第五章的税率?

第五章共 9 个品目号。点击上方品目号进入品目详情页,可查看该品目所有子目的完整信息: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申报要素、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协定税率等。具体税率因品目和商品编号而异。